ZAKER新闻 | 湖北 09-14
个人破产全国8省试点,湖北荆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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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关于能动司法推动 " 立审执破一体化 " 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第七部分,即 " 破产审理工作 ",第 39 条明确提出要加强个人债务清理工作。

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该办法规定在企业破产清算的同时,应对这些责任人进行个人债务清理,目的是促使相关案件彻底退出诉讼程序。

2019 年 6 月 22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其他 13 部门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 号)。该方案提出分阶段推进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并研究设立个人破产制度。

其重点在于解决因企业破产导致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并阐明了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产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合理免责的原则。方案还计划逐步实现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依法合理免责,并最终建立一个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2024 年 7 月 18 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该决定强调了完善企业破产机制的必要性,并提出了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任务,以促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和企业退出制度的完善。

根据《破产法实务》的数据,目前有 8 个省份正在实施 " 个人破产 " 或类似程序,包括深圳、江苏、浙江、山东的淄博和东营、四川的成都、宜宾和泸州、贵州的贵阳、吉林的长春以及湖北的荆州。这些地区的实践为全国范围内的个人破产制度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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