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榆林 09-11
榆阳公安公布10起打击网络谣言网络暴力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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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以来,榆阳公安强化对社交、短视频、网络直播等重点网络平台的巡查,持续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拳整治网络乱象。截至 8 月底,共侦办网络谣言案件 10 起、网络暴力案件 30 起,行政处罚违法人员 44 人。

典型案例一:任某编造 " 宾馆发生命案 " 网络谣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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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 15 日,网民任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将对方经营的宾馆门头照片配上 " 这家宾馆昨天杀人了 " 的虚假信息发布在某网络平台。该虚假信息引起大量网民关注,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公安榆阳分局依法对任某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白某、高某编造 " 煤矿爆炸 " 网络谣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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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 29 日,网民白某在网上编造发布 " 一煤矿煤矸石发生爆炸 " 的虚假信息。网民高某看到此信息,进一步在网络转发传播,引起广泛关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公安榆阳分局依法对白某、高某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王某编造 " 天然气爆炸 " 网络谣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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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18 日,网民王某为博眼球吸引注意,将一废品收购站着火视频配以文字 " 榆林天然气爆炸 " 的虚假信息发布在某网络平台,该虚假信息引起大量网民关注,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公安榆阳分局依法对任某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郑某编造 " 马某某对他人下毒 " 网络谣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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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 8 日,网民郑某在某网络平台发布 " 马某某在外地购买了毒药,向打工时的竞争对手等人下毒,致使人中枢神经受损像患了精神病一样 " 等虚假信息。该谣言信息引发网民关注,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榆阳分局依法对郑某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李某某、陈某某直播对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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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 9 日,网民李某某在与陈某某网络直播连麦 PK 期间,因刷礼物产生矛盾,两人使用污言秽语互相辱骂。该行为引起大量网民围观,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榆阳分局依法对李某某、陈某某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六:李某编造传播 " 招聘辅警 " 网络谣言案

01

4 月 9 日,网民李某为赚取提成在朋友圈发布榆林招聘辅警虚假文字信息,引起网民关注。公安榆阳分局依法对李某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七:李某某网上辱骂执法人员案

07

4 月 26 日,榆阳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一小轿车涉嫌非法运营。处置过程中,该车驾驶员李某某阻拦对抗执法,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并将辱骂执法人员的过程拍成视频发到网上,造成不良影响。公安榆阳分局依法对李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八:孙某某制作虚假视频传播造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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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20 日,网民孙某某在某平台将两个事件视频内容进行拼接,并发布不实解说。公安榆阳分局依法对孙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九:张某编造 " 城管强拆 " 网络谣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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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25 日,网民张某用自己手机拍摄城市综合执法局对榆阳区某工地正常执法的过程,并编辑 " 城管强拆、天理不容 " 等文字,将其发布在某网络平台进行传播,造成不良影响。公安榆阳分局依法对张某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十:张某编造 " 榆阳区某小区发生拐卖儿童案件 " 网络谣言案

10

7 月 21 日,网民张某编造一段关于 " 榆阳区某小区最近发生一起拐卖儿童案件 " 的虚假信息,发布到其居住的小区微信群内。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公安榆阳分局依法对张某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小课堂:

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的责任认定,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二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四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 2013 ] 21 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榆阳公安提示:

净化网络环境 , 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网上行为,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对于编造、传播、散布网络谣言以及恶意网暴、侮辱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来源 / 网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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