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思网讯:9 月 10 日,据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新购买商品住房时,只核查居民家庭新购房所在区、县(市)的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在新购房所在区、县(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一律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对拥有 1 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新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个人征信报告显示的存在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非本市区域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不认作房屋套数。
生育三孩的家庭、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 90 万元提高至 100 万元;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 15%;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时间后 5 年,最长贷款偿还期限不超过 30 年。确定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月收入,可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还可另外提供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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