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近日下发通知,决定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待遇进行调整。
据悉,本次调整范围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另一类是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伤残津贴调整分伤残等级调整和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两种。按伤残等级调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 85 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 81 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 78 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 74 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 70 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 63 元。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 10 年的,再增加 11 元;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再增加 21 元;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再增加 31 元;满 30 年及以上的,再增加 41 元。五至六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 10 年的,再增加 1 元;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再增加 11 元;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再增加 21 元;满 30 年及以上的,再增加 31 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 36 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 30 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 5 元。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责任编辑: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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