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 08-30
ST永悦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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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8 月 29 日 ST 永悦公开信息显示,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徐伟达、法定代表人陈翔、副总经理朱水宝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信息披露违规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 一 ) 永悦科技重大合同临时公告披露不完整 , 存在误导性陈述永悦科技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永悦智能 ) 主营业务为无人机生产与销售。2023 年 5 月至 8 月 , 永悦科技和河南省平舆县在招商引资治谈中逐步确定了产业招商引资相关的一系列合作意向 , 包括落地农业植保无人机融资租赁业务。2023 年 8 月 27 日 , 为和融资方洽谈融资租赁业务的需要 , 永悦智能和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平舆畅达 , 系河南省平舆县交通运输局全资子公司 ) 签订了《销售合同》, 约定平舆畅达向永悦智能购买 5,000 台无人机 , 合同总金额 3 亿元。双方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 约定《销售合同》在全部满足四个前置条件后方能生效。2023 年 9 月 14 日 , 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 双方约定终止一切合作 , 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合同解除前 ,《补充协议》约定的四个条件均未成就 , 前述《销售合同》依旧处于未生效的状态。2023 年 8 月 28 日 , 公司发布《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仅披露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于 8 月 27 日签订《销售合同》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 , 即平舆畅达向永悦智能购买 5,000 台无人机 , 合同总金额为 3 亿元 , 平舆畅达于合同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须支付合同总价的 20%、1 个月内须支付合同总价的 80% 等内容。公告中未披露《补充协议》的签署和《销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2023 年 9 月 5 日 , 公司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披露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 非意向合同 , 同时说明无人机的具体用途为农业植保无人机 , 并提示后续可能存在解约风险 , 但仍未披露《补充协议》的签署和《销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2023 年 9 月 18 日 , 公司发布《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 首次披露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在签订《销售合同》的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了《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 ; 鉴于本次交易内容拟进行调整等因素 , 双方经多次协商一致同意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 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销售合同》涉及总金额为 3 亿元 , 占公司 2022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8.94%, 属于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的合作涉及地方政府招商引资 , 无人机销售合同是双方为了推进后续的融资、产业落地等事项签署的基础合同 , 该合同的生效严格取决于《补充协议》约定条件的成就。《补充协议》对《销售合同》的效力产生决定性影响 , 但公司在披露《销售合同》时未披露《补充协议》, 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知《销售合同》未生效和将来是否生效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 , 公司的披露行为未能依法准确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且未能及时通过澄清公告消除影响 , 具有重大误导性。 ( 二 ) 永悦科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自 2021 年 1 月 20 日以来 , 陈翔一直是永悦科技实际控制人。自 2021 年 2 月 18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 , 陈翔一直担任永悦科技董事长。案涉期间 , 陈翔实际控制盐城鸿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盐城鸿堂 ) 、山东鸿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山东鸿图 ) 。盐城鸿堂、山东鸿图为永悦科技案涉期间的关联人。2022 年 3 月 18 日至 24 日 , 永悦智能以预付设备款的名义向南京协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南京协胜 ) 转入 2,645.70 万元 ,3 月 18 日至 30 日南京协胜陆续将资金全部转至盐城鸿堂 ;2023 年 1 月 20 日 , 永悦智能以支付首期货款的名义向山东鸿图转入 985 万元 ;2023 年 3 月 14 日 , 永悦科技以支付设备转让款的名义向江苏微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江苏微米 ) 转入 3,000 万元 , 江苏微米随即将资金通过江苏嘉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于 3 月 14 日至 15 日全部转至盐城鸿堂。以上资金往来均属于上市公司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 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 6,630.70 万元。其中 ,2022 年 3 月 18 日永悦科技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800 万元 , 占公司 2021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 3.36%, 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 , 永悦科技未及时披露 , 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也未及时披露。前述 6,630.70 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中 ,2022 年上半年发生额为 2,645.70 万元 , 当年归还本金 350 万元 , 年末余额为 2,295.70 万元 ;2023 年上半年发生额为 3,985 万元 , 当年归还本金 2,446.90 万元 , 年末余额为 3,833.80 万元。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分别占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记载净资产的 4.88%、5.20%、8.17%。上述占用同时构成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永悦科技未按照规则规定在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和 2023 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 , 构成重大遗漏。截至 2024 年 4 月 15 日 , 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

处罚决定如下:

予以公开谴责

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陈翔 5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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