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观察站 08-09
金融监管总局:严禁财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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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发展迅速,经营主体持续增加。为人民群众消费、出行等提供了多样的保障服务,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新市民等社会治理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风险管控不到位、线下服务能力不足、业务经营不合规不审慎、产品销售误导、投诉举报集中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财险业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现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所称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销售财产保险产品、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提供财产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金融监管总局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建设,《通知》作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简称《办法》)配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

四个明确

《通知》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定义、经营条件、经营原则、经营区域、风控管理、经营行为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管控、落地服务、内部管理等。重点解决几个问题:什么是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哪些机构可以做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哪些险种可以拓展经营区域,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

明确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范畴。《通知》与《办法》中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保持一致。在具体认定时,应结合《办法》要求,主要看金融消费者是否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明确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通知》从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等方面设立了条件,为做好政策衔接,条件与前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条件基本保持一致。

明确可以拓展经营区域的险种范围。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严控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区域,原则上不得将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

明确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明确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在经营规则、风险管理、内部管控、落地服务等方面的监管要求,重点对落地服务明确细化要求。要求建立独立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加强落地服务机构管理,强化对于政策性、属地性强险种的落地服务要求。

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

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75%;

(二)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 B 类及以上;

(三)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条件,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满足前款要求的指标。

《通知》指出,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规避属地监管。

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通知》表示,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按照规定加强业务风险管理,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搭建全面化、动态化、智能化的风险管理体系。

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核心风控应确保独立有效,不得将影响风险管理的核心业务环节完全委托给合作机构,不得仅依托合作机构数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

与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向财产保险公司提供客户信息、风控数据以及反洗钱数据等保险业务核心信息。

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严格区分线上业务与线上线下融合业务,建立健全分隔机制,有效隔离防范经营风险。

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通知》坚持为民监管的原则,重点加强经营行为规范、落地服务等方面的监管,增强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透明度和保险服务的可获得性,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在产品方面,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公平、合理制订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违反保险原理开发保险产品。在服务方面,明确保险机构应建立保险合同批改、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体系,应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利,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处理及使用个人信息。在落地服务方面,明确财产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对落地服务承担最终责任,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和意见处理承担主体责任。

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建立保险合同批改、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体系。无法全流程线上提供服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以显著方式告知金融消费者,并在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予以披露;因特殊原因需暂停线上某类保险服务的,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金融消费者,并在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予以披露。

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提供清晰明了的操作界面,方便金融消费者进行保单信息查询、退保等操作;准确确认金融消费者投保意愿,记录和保存金融消费者在销售页面的操作轨迹以及向金融消费者解释说明保险条款的有关信息,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利,做好可回溯管理。

设置过渡期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实施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日常监测与监管。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承保机构与落地服务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发现保险机构不满足本通知的经营条件,或经营过程中存在风险问题的,可责令保险机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营严重危害保险机构稳健运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可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保险机构整改后,应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法律法规提出整改要求,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进行行政处罚。

为保证现有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稳定供给和平稳过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规定了过渡期安排。

《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新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须符合《通知》各项条件和规定。对于已经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给予过渡期。财产保险公司应在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进整改,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面符合《通知》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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