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2 日,龙里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都匀市人民政府原三级调研员王琳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其受贿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 年 1 月至 2019 年 8 月,王琳利用担任都匀市财政局局长、都匀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人员在工程项目承接、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69.6382 万元。
龙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王琳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琳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 龙里县人民法院
编辑 周欢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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