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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1280万,二审3.82亿!赔偿暴涨近30倍,这起案件到底发生了什么?|创世纪首度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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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表 IPRdaily 立场 #

"IPR Daily 专访创世纪负责人。"

来源:IPRdaily 中文网(iprdaily.cn)

一审判赔 1280 万元,二审改判 3.82 亿余元——判赔金额近 30 倍的跃升,让精雕公司诉创世纪技术秘密侵权案成为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最受关注的案件之一。围绕技术秘密保护范围的界定、秘密性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100% 技术贡献率的推定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问题,该案在业界引发了持续讨论。

近日,IPR Daily 专访创世纪负责人,就案件事实及行业关注的争议问题作出回应。

说明:本文根据公开司法信息及创世纪方面的采访回应整理而成。文中涉及司法裁判内容,以公开司法文书为准;创世纪方面的相关表述仅代表其对案件的理解和立场,不代表 IPR Daily 立场。

Q

IPR Daily:根据公开信息,田某在离职精雕前下载了 37340 份设计图纸,离职后即入职贵司玻璃机项目,且工作中使用化名。围绕这些信息,公众存在不少讨论,能否从创世纪角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A

创世纪: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创世纪掌握的情况,田某获取精雕图纸发生在其入职之前,创世纪没有参与这一过程。

2010 年前后,随着触屏手机和平板电脑的普及,屏幕玻璃加工设备市场需求迅速增长。2015 年至 2016 年,创世纪已向多家客户批量供应玻璃机产品了。2017 年前后,苹果等手机厂商回归玻璃后盖设计,正面屏幕与背面盖板 " 双玻璃 " 方案的流行进一步带动玻璃加工设备需求急剧上升。在此背景下,创世纪为加强玻璃机产品的研发、生产与市场投入,开始引进具备相关行业经验的技术人员。

创世纪在录用田某之前与其并无往来。田某入职时提出希望在工作中使用化名,创世纪认为该要求并非不可接受,遂同意其以化名一名开展工作。田某在接受公诉机关讯问时解释,使用化名是出于避免与精雕公司关系进一步紧张的考虑。

2018 年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办公区域、办公设备及相关高管都做了全面的搜查与讯问。根据当时的侦查情况,公安机关没有在我们公司查获精雕公司的原始图纸或技术资料。田某本人也曾供述,其没有向创世纪提供精雕的图纸,而是自己在其负责的一款玻璃机产品上参考相关图纸重新绘图。

Q

IPR Daily:但从案件材料来看,田某确实参与了 B-600A-B 这款玻璃机的研发。这个产品与他入职之前创世纪已有的产品是什么关系?

A

创世纪:这是我们认为需要还原的一个重要事实。

创世纪成立于 2005 年,2007 年进入数控机床领域,2011 年成功研发第一代钻攻机,2014 年推出初代立式加工中心,换句话说,在田某加入之前,创世纪已经长期从事数控机床研发和生产,并形成了自己的产品和研发基础。

玻璃机也并不是创世纪在 2017 年才开始涉足的新产品。所谓 " 玻璃机 ",本身是行业内对专用于平板玻璃屏幕加工机床的一种俗称,其技术基础来自小型数控铣床,是针对玻璃加工需求进行适应性改造形成的产品。2015 年至 2016 年,创世纪已经向多家客户批量供应玻璃机产品。田某入职之前,创世纪已经生产销售 B-600、B-540、B-700、B-800 等多个系列、多个型号的玻璃机,这个事情在业内大家都是知道的。

田某入职后,借鉴参考了精雕的 JDLVG600 设备图纸,据他自己讲,他照着部分机械图纸的内容自己重新绘图,为创世纪设计了 B-600A-B 玻璃机设备。在此过程中,田某主要对横梁、刀库、机头及外形等部分进行了调整,但底座加强筋方案没有修改。B-600A-B 随后于 2017 年下半年向东莞某公司销售 55 台。

但从企业自身的产品发展来看,B-600A-B 并不是创世纪玻璃机业务从无到有的起点,创世纪此前就已有多款玻璃机产品。

Q

IPR Daily:法院认定创世纪与田某构成共同侵权,并认为创世纪对相关情况 " 明知 "。创世纪方面对此有何回应?

A

创世纪:我们认为,需要区分 " 知道一个员工曾经在竞争企业工作 " 和 " 知道这个员工掌握并正在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 这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田某此前长期从事数控机床研发工作,这是他的职业经历,也是创世纪在招聘时能够了解的情况。但对于他在离开精雕之前下载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的行为,创世纪当时并不知情。

至于田某入职后使用化名,当时他的解释是希望避免与原任职单位的关系进一步恶化,创世纪认为这是个人身份称谓方面的安排,并没有将其与所谓商业秘密联系起来。

更重要的是,田某加入的是一个已经存在的玻璃机项目组,而不是创世纪从零开始建立的项目。在他入职之前,创世纪已经研发并销售了多个系列、多个型号的玻璃机产品。

此外,对于二审判决中部分被用于判断创世纪主观恶意的经营事实,我们也希望作一些说明。

其一,二审中精雕提到的网站并非创世纪的官网,其上所展示的 B-550E、B-400E 等玻璃机机型都是田某案发后自主研发的新产品,而后续研发新型号本身不能证明这些产品继续使用了涉案技术。其二,行业内对于 " 高光机 " 和 " 玻璃机 " 的产品名称并没有绝对清晰的划分标准,只要主轴转速适配,高光机本身就可以直接用于玻璃加工。其三,按模组供货是为了满足客户的定制化需求,这种合作模式在行业里很常见。其四,工厂生产环节里,用通用空白单据、手写补充型号编码是很普遍的内部操作,属于日常管理的常规做法。

Q

IPR Daily:本案一审与二审对受保护的技术秘密范围作出了差异很大的认定。创世纪如何看待这一界定变化?

A

创世纪:这一认定差异确实是本案所有争议的源头,它直接决定了侵权比对的范围、秘密性审查的对象,乃至最终赔偿的计算基数。

一审期间,法院以刑事程序中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所确定的范围为基础,将涉案技术秘密限定为密点 1 和密点 2。二审法院则将保护范围扩张为田某非法窃取的 37340 个数控机床设计图纸和若干技术文档所共同承载的 " 整体技术秘密 "。

从创世纪角度来看,我们首先关注的是如此大范围的调整,是否应当通过发回重审等程序,让双方围绕新的保护范围重新进行充分的举证和质证。客观来说,创世纪未能就扩大后的技术范围获得充分证明和辩解的机会。

此外,我们对这个扩张性认定也有几个核心的疑问:

首先,二审法院将技术秘密保护范围扩张至全部图纸的核心理由之一是认为精雕的诉讼主张 " 一以贯之 "。但一审全程都是以两个技术密点作为审理范围推进的,精雕在一审期间并未就审理范围提出明确异议,也未正式主张将全部图纸纳入保护范围。如果一审时就明确是这么大的保护范围,我们的反驳思路、举证方向都会完全不同。

其次,把三万多份图纸不加区分地打包成一个 " 整体技术秘密 ",权利边界非常模糊。数控机床行业有大量通用的基础结构、公开设计,不明确具体的秘密点,我们根本没办法逐一区分哪些是行业公知内容、哪些是对方独有的技术,也没办法举证我们自身的研发成果,很难开展有针对性的抗辩。

最后,最重要的是,整个诉讼过程中,精雕并没有提交这三万七千多份图纸的实际内容,只提供了一份记载图纸名称的目录清单。我们不太能理解,这样一个重要的证据,没有经过质证怎么就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这个技术秘密的核心是图纸里的具体参数、结构设计这些实质性技术内容,只靠一份文件名列表,我们自始至终都无法准确知晓对方主张的具体技术信息是什么,自然也没办法针对性地举证和答辩。

Q

IPR Daily:二审判决在扩大技术秘密保护范围的同时,也认定这 37340 份图纸承载的整体技术信息具备秘密性。创世纪对这部分认定有何理解与看法?

A

创世纪:关于秘密性的认定标准,我们在诉讼中提出了自身的理解与异议。

按照商业秘密纠纷的通常审理逻辑,主张权利的一方需要主动举证证明其信息具备秘密性,而非以 " 整体未被公开 " 反向推定全部内容都属于商业秘密。即便经过整合的成套技术方案可以受到保护,通常也需要权利人说明具体对哪些通用技术做了怎样的独特整合与改进,形成了哪些区别于公知技术的特有技术效果。

此外,关于判决中 " 无法通过反向工程获取 " 的判断,我们也认为其适用范围值得商榷。本案已有的司法鉴定意见,原本仅针对单个特定技术密点作出。即使部分技术信息难以通过反向工程获得,也不能推导出全部信息均具有秘密性。

整体来看,我们认为保护范围的扩大与秘密性的推定在逻辑上相互影响:因为范围扩大为海量的整体信息,难以逐项核查每一项内容的公开性;又因为无法逐项核查,便以整体未被公开为由推定其全部具备秘密性。这也是我们申请再审时重点关注的争议点之一。

Q

IPR Daily:二审法院认定创世纪使用了精雕的技术秘密。可以谈谈这部分的具体情况吗?

A

创世纪:我们认为,至少需要分别回答三个问题:第一,具体哪款产品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第二,如果使用,具体使用了哪些技术信息;第三,这些技术信息对产品价值和利润究竟贡献了多少。如果通过技术比对能够回答这些问题,当然应当尽可能通过证据进行判断。

本案中,在精雕没有提供任何具体图纸的情况下,我们已经提交了部分图纸,二审认为我们提供的图纸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和事实推定。根据判决,精雕提供了初步证据,表明田某实施了窃取行为,且创世纪存在接触、使用部分技术信息的可能,因此举证责任转移到创世纪一方,由创世纪证明没有使用涉案技术秘密。

创世纪认为,精雕的初步证据至多能指向田某个人的窃取行为,以及 B-600A-B 这款产品可能涉及部分技术信息。但最终的认定范围,从单款机型、部分技术,扩大到了全部三万七千余份图纸承载的整体技术信息,在此前提下触发举证责任转移的基础事实是否仍然充分,就值得思考。

另外,二审的侵权认定和赔偿计算在多个环节连续适用推定,形成了层层递进的推定链条。在创世纪看来,是否使用了精雕公司的技术秘密、使用了哪些技术秘密、使用了多少技术秘密,其实是可以通过技术对比予以查明的,而不是通过多层推断叠加得出了结论。适用推断规则的前提,应是法院充分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要求和不利后果,保障我们的反驳权利。

Q

IPR Daily:案件中另一个受到高度关注的数字是 "100% 的技术贡献率 "。这个数字意味着什么?

A

创世纪:本案赔偿金额大幅上升,关键在于技术贡献率的认定发生根本变化。二审认为,侵权产品整体使用了权利人的技术秘密,且不使用该技术便难以在短期内生产出相关产品,因此将技术贡献率推定为 100%。

站在装备制造企业的角度,创世纪认为 100% 的占比和行业实际情况存在偏差。一台玻璃机实际上是机械、电气、控制、软件等多个领域技术集成的产物:主轴、丝杆导轨、控制系统这些核心零部件都是从第三方采购的通用标准件,仅这部分成本就占到整机的七成左右;除此之外,产品的最终利润还包含供应链管理、组装生产、品牌渠道、市场服务等多个经营环节的价值。可以说,没有任何一项单一的技术方案,能独立支撑起整台产品的全部利润。

创世纪希望技术贡献率能够回到具体产品、具体技术和具体利润形成机制本身进行判断,而不是因为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被整体认定,就进一步将整机全部利润都归因于该技术秘密。

技术贡献率从一审判决的 15% 到二审判决的 100%,看似变化不大,实际翻了近 7 倍,最终导致这样一个判决数额完全不顾装备制造行业的实际情况的天价。

Q

IPR Daily:二审判决适用了惩罚性赔偿,这也是赔偿总额较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创世纪对这部分有怎样的看法?

A

创世纪:惩罚性赔偿首先要考虑的是适用问题。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在 2019 年才正式施行,按照通常原则,此前已终止的侵权行为不适用该规则。二审认定侵权行为持续到 2019 年之后,主要依据是后续的产品研发投入与第三方网站中的产品展示,但我们认为,企业正常的产品迭代研发,和持续使用涉案技术侵权不能直接画等号。2018 年案发后,我们的玻璃机产品均为团队在此前创世纪自主研发的玻璃机产品基础上的迭代开发,不能因为企业正常开展经营研发,就推定侵权行为在持续。

其次,该案赔偿基数已经按 100% 技术贡献率计算,涵盖了玻璃机业务的全部利润,基数本身已经具有的惩罚意味。我们认为,在确定惩罚性赔偿之前,应当首先客观确定实际侵权获利以及涉案技术对产品价值的真实贡献,最好是通过专项审计得出的利润,而不能将企业正常经营产生的全部利润都纳入侵权获利基数后,再进行惩罚性倍数计算。

因此,我们对本案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和计算基础,都存在不同理解。

Q

IPR Daily:最后一个问题,这起案件对创世纪及行业有什么影响?创世纪愿意做出回应的考虑是什么?

A

创世纪:这起案件对创世纪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巨额赔偿带来的直接财务压力,其次是停止使用范围较宽对正常经营造成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这起案件所体现的裁判思路,可能对装备制造行业产生示范效应。

我们愿意回应,不是否认田某个人的错误,也不是回避创世纪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我们希望行业和公众看到,技术秘密保护的范围到底应该怎么界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赔偿数额如何客观计算,这些是像我们一样每一个技术密集型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

目前,创世纪已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案件正处于审查阶段。我们会继续在法律框架内表达诉求,也会尊重司法程序的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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