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和Auto 05-30
十名车主以虚假宣传、消费欺诈为由起诉特斯拉,FSD该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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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名车主针对特斯拉 FSD 功能的集体诉讼案一审开庭,车主是以虚假宣传、消费欺诈为由起诉特斯拉;索赔金额合计 395 万元,其中九名车主要求 FSD 功能本身退一赔三,一名车主主张整车退一赔三。

前因后果不难捋顺,FSD 是 full-self driving 的缩写,直接翻译为完全自动驾驶;曾经的特斯拉也以该名称为功能命名,后续进行了多次修改,目前叫做 " 特斯拉辅助驾驶。" 可是 FSD 直接翻译的意思毕竟是完全自动驾驶,虽然在相关页面也有解释称暂时无法实现(大意),但是既然使用该名称命名则难免让一部分消费者认为功能可以实现;只是可以实现的时候暂未确认。

(下图为 FSD 曾用名,在其官网之上展示的截图)

遂原告方律师认为被告方明知其宣传的完全自动驾驶功能未获得监管部门审批,无法实现其宣传的核心功能;并且存在隐瞒硬件技术缺陷,进行误导性宣传,有对原告方诱导消费的行为存在,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但是被告方主张 FSD 功能 " 现在已经实现 " 或 " 部分实现 ",并称后续功能仍在研发中。

事实上完全自动驾驶属于推荐国标和国际标准的 5 级系统,而目前所有面向 C 端用户销售的汽车产品均使用 2 级系统,推荐国标对应的名称是 " 组合驾驶辅助;" 包括特斯拉汽车产品也不例外,其命名的 " 特斯拉辅助驾驶 " 仅为品牌方为该功能的命名,并不等于完全自动驾驶,应当不属于 " 已经实现 FSD" 的情况。

至于 " 已经部分实现 " 并不能改变没有实现和最终实现时间仍不确认的事实。

但目前庭审结果尚未确认,暂时不下定论。

关于汽车辅助驾驶功能应当有系统命名的行业标准,特斯拉不是唯一为相关功能单独命名的汽车厂家。诸多汽车品牌的 2 级系统均有不同名称,并且在相应功能的描述上也存在一定的误导性;比如采用 " 高级 "" 高阶 "" 智驾 " 或 " 领航 " 等词汇描述相关功能,但客观事实是该系统仅支持辅助驾驶,在实现部分驾驶场景自动化的前提下依然需要司机全时保持对车辆的控制。所以所有可能让消费者对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产生不切实际理解的描述都涉嫌误导或诱导,系统功能解释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议所有汽车产品的辅助驾驶功能统一命名,采用推荐国标中的 " 组合驾驶辅助。"

其余名称不应允许使用。

功能描述应当清晰讲解系统功能边界,重点说明错误使用方法;安全应当始终放在第一位,任何可能误导汽车用户的描述都不应该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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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斯拉 自动驾驶 虚假宣传 翻译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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