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浩俊 昨天
承德车内强奸案,到底是强迫还是自愿、强奸还是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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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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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车内强奸案越来越扑朔迷离了。

据大风新闻报道,从报警称被强奸,但在收取被告王明(化名)母亲 30 万元并签署谅解书后,被害人刘丽(化名)先后 5 次向警方称其系自愿与王明发生性关系。

我们先来看一下刘丽是如何说明自己是自愿与王明发生性关系的。

她说,事后报警的原因是觉得王明没有戴避孕套不卫生,而谅解王明的原因是因为 " 和对方见面后感觉都不错,想向情侣方向发展,后来了解到强奸罪的处罚很重,不想让他受到这么大的处罚 ";

" 当时报警说自己被强奸是当时情绪比较激动,我和王明发生了冲突,当时我认为我是被强奸了,因为王明在和我发生性关系时我的内心有过犹豫,但是后来想想当时也算是同意了 ";

" 感觉一开始的情绪影响了自己的判断,所以自己想通之后我和王明当时发生性关系时应是我自愿的,只是在我和王明发生性关系时,王明说的话我不能接受,所以我和王明发生争吵 "。

在和王明发生性关系之前,对方没有殴打、威胁、恐吓过她,双方之间的争吵、肢体冲突出现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之中及之后;

双方之间的争吵、肢体冲突出现在发生性关系之后。

从刘丽的这些表述来看,应当都显得非常自然,也都符合逻辑关系与男女发生性关系时可能发生的现象。

如果这一些全是虚构的,就不可能说得如此完美而符合实际情况,很有可能是其当时心理活动的表现。而更有可能是,在发生性关系时,自己是自愿的,只是发生性关系后,觉得吃亏了,就开始报警了。

问题来了,刘丽说的这一切,到底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哪些是可信的,哪些是不可信的,就需要警方补充材料,也需要法院进一步深入调查了。

假如认定王明具有强奸行为,那刘丽在收到坦王明母亲 30 万元后所说的这一切,当如何理解,是因为 30 万元而编造出来的吗?如果是编造出来的,是否存在借案件敲诈之嫌呢?

要知道,谅解与自愿完全是两回事。谅解是承认强奸的事实,只是被害人不予追究,法院在裁决时,可以适当考虑从轻处罚或缓刑。

如果是自愿,就不存在强奸的问题,对王明的判决就是错误的。

假如认定王明没有强奸行为,那刘丽报警并认定王明强奸,就是诬告,王明可以反诉刘丽,起诉其诬告,要求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还可以要求刘丽公开道歉。

而从一审法院的判决来看,是以强奸罪予以判罚的,只是被害方选择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缓刑。

但是,刘丽 5 次向警方表达自愿的想法,又当如何看待呢?毕竟,其表达的意思是非常可信的,也是层层递进的,可以作为重要证据采纳。

如此一来,就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亦即王明不是强奸,而是刘丽诬告,不仅不要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刘丽的 30 万元也可以收回,且要追究刘丽的诬告责任。

王明还是强奸,但面对刘丽对警方所说的 " 自愿 ",且连续 5 次表述是自愿的,继续判决强奸是否合适,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值得思考。

有网友说,应当判男的强奸,判女的诈骗。这话有点绝对,但是,却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男方说没有强奸,女方前面说是强奸,后面说是自愿,再到后面操作难度大后,又说是没有弄清楚 " 谅解 " 与 " 自愿 " 的关系,完全是胡扯。

到底是强迫还是自愿,到底是强奸还是敲诈,需要好好地分析与思考,不要人云亦云,也不要草率判决,如果女方给予警方 5 次表述都认为是自愿的,还有什么理由不能认为男方是冤枉的呢?而女方存在敲诈含义呢?不然,5 次自愿从何说起呢?为了 30 万元,可以不顾事实吗?为了 30 万元,就可以不顾法律尊严和权威吗?为了 30 万元,可以将此前的一切推翻吗?难道这样还不是为了钱而出声自己的身体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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