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蓝鲸新闻 4 月 10 日讯(记者 严沁雯)农村中小银行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将迎修订。
4 月 10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 8 章 129 条,基本延续原有章节体例,主要是将农村商业联合银行准入政策、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最新监管规定和要求纳入行政许可办法予以明确,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内部审查流程、审批事权划分及有关事项的报告路径等进行调整优化。
对比此前版本,《办法》大幅提高准入门槛。例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 300 万元提高到 5000 万元,村镇银行则由 300 万 /100 万元统一提高到 3000 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新增 " 农村商业联合银行 " 作为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类型之一,此前并无与之相关的规定。
根据《办法》,农村商业联合银行应在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基础上组建。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0 万元。
与此同时,针对 " 一股独大 " 等农村中小银行中的常见问题,《办法》亦从严划定红线。
例如,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 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 20%。
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 10%。
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 10%。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 20%。
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 10%。
此外,《办法》规定,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 51%。而此前最低要求为 15%。
据悉,金融监管总局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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