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4 月 1 日贝斯美公开信息显示,陈峰因信息披露违规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截至 2024 年 8 月 29 日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66 号 )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 陈峰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贝斯美或上市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与贝斯美控股股东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江苏熙华青禾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熠洋尚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 陈峰及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贝斯美股份 106,062,539 股 ,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37%。2024 年 8 月 30 日 , 陈峰以本人借入资金通过吴某铭、钟某海的证券账户 , 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贝斯美股份 10,833,000 股 ,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上述交易完成后 , 陈峰及上述一致行动人持有贝斯美股份 116,895,539 股 ,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2.37%, 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 但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二、隐瞒持股信息变动情况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 , 导致贝斯美 2024 年三季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持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处罚决定如下:
对陈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 AI 算法生成(网信算备 310104345710301240019 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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