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供热管理,提升供热质量与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市民冬季用热权益,日前,哈市住建局发布《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从供热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用热权益保障等多方面作出明确规范。
特殊天气可提前供热或延迟停热
根据《规定》,哈尔滨市区居民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 10 月 20 日至次年 4 月 20 日,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调整,遇特殊天气,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气象条件决定提前供热或延迟停热,并对供热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针对市民关心的 " 停热 " 问题,《规定》指出,具备室外独立关断功能的分户循环供热用户,可申请停止用热,但需签订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且无需每年重复办理。同时明确限制条件,首层、顶层、冷山等可能影响相邻用户用热安全或公共设施安全的用户,不得申请停热。若停热导致相邻用户连续 48 小时室温不达标,停热用户需恢复供热并承担相关热费。在清洁能源推广方面,《规定》提出新建别墅项目需由建设单位采用单户热泵等清洁能源供热,同时鼓励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建立备用热源或储热设施,提高热源保障能力。
供热费不得与物业费等捆绑收取
《规定》明确居民与非居民用户热价分别核定,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房屋使用面积交费,其中住宅、居民自用车库、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等执行居民热价,非居民用户建筑层高超 3.2 米的,每超 0.1 米加收 3% 基本热价,最高加收至 100%。
在费用承担主体上,《规定》明确首次供热的新建住宅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缴纳,供热单位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建设单位若在每年 11 月 1 日前或次年 3 月 20 日后组织进户,供热单位按实际供热时间收费,当月供热不足 15 天收半个月热费,超 15 天收一个月热费。同时严禁捆绑收费,明确热费不得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
居民室内供热设施维修养护不得额外收费
根据《规定》,新建建筑红线内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红线外由供热单位建设,且需安装户用自动平衡调节设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不得额外收费,更新改造费用按成本价向用户收取。同时,政府将加大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资金投入,供热单位需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同步推进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网改造。在市场监管方面,供热企业需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方可运营。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也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擅自新建、扩建供热工程,或未按批准方案建设的,将面临 2 万元至 20 万元不等罚款,切实保障供热市场规范有序。
为使《规定》更贴合实际、更具操作性,哈市住建局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10 月 24 日前,各有关单位及广大市民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发送至: zfjgrc@163.com。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记者:刘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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