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省基孔肯雅热
疫情仍处于高位,
市民群众通过
" 清积水、灭成蚊、防叮咬 ",
可有效降低疾病传播风险。
若不参与不配合蚊媒传染病
防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有可能会触碰法律红线。
近日,
"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 微信公众号
公布典型案例,
多家单位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
被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赶紧来了解!
当前,珠海正全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集中攻坚行动,通过清理卫生死角、清除积水、消杀病媒,从源头消除蚊媒孳生环境,阻断疫情传播链条,切实保障市民健康。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等各类单位、场所和个人应当杜绝麻痹大意思想,严格落实防控措施,落实疾病防控责任,防范疫情传播扩散。截至目前,市卫生健康局已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 13 家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现通报典型案例以作警示。
案例一: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2025 年 8 月 14 日,市卫生健康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区卫生健康局对该机构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发现其存在未对发热患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未按规定对疑似症状患者进行基孔肯雅热病毒检测、防蚊设施和病媒生物消杀工作不符合卫生要求等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机构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二:某公司未清除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2025 年 8 月 19 日,市卫生健康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开展传染病防控检查时发现:
1. 该企业宿舍楼下有不平整洼地,生活污水池的污水外溢到洼地,形成积水,积水可见蚊幼虫;
2. 该企业宿舍楼下的塑料盆、泡沫箱等容器有积水,积水可见蚊幼虫。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管理人员宣教《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强调清除积水、控制蚊虫孳生是防控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的关键,没有积水就没有蚊虫孳生,没有蚊虫就没有基孔肯雅热的传播。
依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要求立即平整洼地,清除积水,消除蚊虫孳生条件,控制蚊虫孳生,3 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后复查验收。
案例三:某物业管理公司未清除积水造成蚊虫孳生
10 月 4 日,市卫生健康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一起本地基孔肯雅热病例工作点环境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该公司:
1、3 号仓库某物流公司西侧有大量垃圾堆放,形成积水,积水可见蚊幼虫;配电站门口处有积水、垃圾未及时清理,内有蚊虫孳生。
依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要求立即清理垃圾,清除积水,消除蚊虫孳生条件,控制蚊虫孳生,1 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后复查验收。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 500-1000 元罚款,对住户处 50-100 元罚款。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需经常清疏下水道、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垃圾需容器装载加盖、日产日清;完善防蚊设施等。
第十七条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按情节对单位处 500-1000 元罚款,对住户处 50-100 元罚款(如积水孳生蚊幼虫、垃圾堆积孳生蝇蛆等)。
一起行动起来,参与防蚊灭蚊!
心存侥幸、拒不配合,
既会加大病毒传播风险,
还将面临法律惩处。
快转发提醒身边人!
来源:珠海发布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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