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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个人养老金新增3种领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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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19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5 部门对外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明确具体操作办法,自 9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通知规定,新增 3 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

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申请之日前 2 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 12 个月;

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此前,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境)定居。

在此前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的基础上,通知增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 12333App 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 类申请渠道。

来源 新华社

编辑 周欢 /编审 李枫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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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医保 社会保险 医保报销 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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