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吉林 08-18
男子请育儿假陪幼女看病,公司不准假、3天后竟将其开除!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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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某公司工作,2021 年 4 月,其妻子生育一女。2023 年 5 月,张某请休育儿假,某公司批准其休假 5 天。当月,张某以家中突发变故致幼女生病无人照看为由,再次申请 5 天育儿假。某公司以订单任务紧为由不准假,双方多次协商均无果。张某自 5 月 22 日起未到岗,陪护女儿前往医院治疗。

某公司认为,劳动者未获准假不出勤属旷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旷工 3 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5 月 24 日,某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 3 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 10 天育儿假。本案中,张某的请假事由具有正当性,虽在请假流程上有所欠缺,但应当区别于无故旷工行为,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因订单任务紧而不准假的情形,故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育儿假制度是我国新增的生育配套支持措施,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育儿假权利,妥善处理用工管理权和劳动者休假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不得随意剥夺或者变相限制劳动者休假权利,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营造公平、公正、人性化的用工环境,助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生育友好型社会。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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