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知识产权局 , 各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 ( 2021 — 2035 年 ) 》《" 十四五 "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 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 降低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成本 , 根据《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 ) , 省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 2025 年知识产权维权资助资金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申报范围
( 一 ) 申报人为贵州省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 不包括分支机构 ) , 以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贵州省内的自然人。
( 二 ) 被资助的案件或事项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属于贵州的机构或个人 , 且权属清晰、合法有效 ; 调解机构调解的案件 , 应当有调解协议 , 同时附行政机关移送函 , 或者有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案件委派截图 ( 加盖调解机构公章 , 备注保证与平台信息一致 ) 。
( 三 ) 资助对象无违法犯罪行为 , 资助项目审核时在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中的 " 行政处罚信息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 和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黑名单 ) 信息 " 栏目中无记录 ( 资助项目审核时记录已修复或移出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的除外 ) ;" 行政处罚信息 " 记录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至资助项目审核时 , 已超过 2 年但未移出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的 , 可申请资助。
( 四 ) 知识产权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的 , 只能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资助申请。
( 五 ) 知识产权案件结案且未再次提起诉讼请求 ; 调解案件结案且未就同样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请求。
( 六 ) 所涉资助事项时间范围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7 月 1 日。
二、资助标准
根据《办法》规定 , 对权利人的合理维权费用给予一次性资助 , 国内维权每件案件资助 1 万元 , 涉外维权每件案件资助 10 万元 , 同一权利人同一权利类型 , 每年最多资助 1 件案件。国内维权每年按申请资助先后顺序资助不超过 100 件 , 涉外维权每年按申请资助先后顺序资助不超过 10 件。调解机构成功调解司法或行政机关移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 每件资助 1000 元 , 同一调解机构每年最多资助 10 万元。
三、申报条件
( 一 ) 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行政处理程序已终结 , 维权请求获得支持 ( 行政调解需同时提交法院出具的司法确认书 ) 。
( 二 ) 司法诉讼程序已终结 , 维权请求获得支持。
( 三 ) 专利、商标无效程序已终结 , 维权请求获得支持。
( 四 ) 仲裁程序已终结 , 维权请求获得支持。
( 五 ) 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 , 其维权请求获得支持。
( 六 ) 调解机构成功调解司法或行政机关移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四、申报流程及时限
( 一 ) 申报人将申报材料扫描成 PDF 电子文档 , 压缩成单一文件后 , 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前发送至省知识产权局维权援助资助邮箱 :zscqwqyzzjsq@sina.com。省知识产权局按材料发送至邮箱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符合申请条件的 , 以邮箱收件时间为申报时间。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 通过申请人所留电话或邮箱通知申请人补正 , 申请人应于 5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相关材料 , 以初次收到材料的时间为申报时间。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 电话和邮箱无法联系导致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经审核 , 不符合申报要求的 , 省知识产权局通过电话或邮箱通知不予受理 , 并告知理由。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 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二 ) 省知识产权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 , 根据财政预算资金确定资助件数。
五、申报材料
申报知识产权维权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 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 一 ) 贵州省知识产权维权资助资金申请表 ;
( 二 ) 企业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 ;
( 三 ) 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证书及文件 ;
( 四 ) 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
( 五 ) 信用承诺书 ;
( 六 ) 行政处理决定书 ( 包括行政裁决决定书、专利、商标无效宣告书、调解书 ) 、判决书、仲裁决定书等。
以上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主体公章或个人签名 , 于申报截止日前提交完成 , 逾期不予受理。调解机构成功调解司法或行政机关移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申报材料 , 按照《办法》及本通知申报条件中的要求办理。提供材料不完整 , 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单位或者个人 , 不予资助。
六、名单公示
资助名单在省市场监管局 ( 知识产权局 ) 门户网站 ( amr.guizhou.gov.cn ) 进行公示 , 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 , 按照《办法》规定给予资助。联系人 : 刘畅 联系方式 :0851-85850112。
2025 年 6 月 29 日
来源 酱香仁怀
编辑 段筠 /编审 李枫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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