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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车险“报行合一”开征意见:不得盲目拼规模、抢份额,调整优化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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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蓝鲸新闻 7 月 2 日讯(记者 石雨)" 报行合一 " 的车轮,持续前行。近日,蓝鲸新闻记者于业内了解到,金融监管总局向各财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下发《关于加强非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意在规范财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督促财险公司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即 " 报行合一 "。

首先,《征求意见稿》明确,通知中所称非车险是指财险公司经营的除车险、农险、出口信用险、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之外的所有保险业务。从圈定的范围来看,此次意见主要约束责任险、企财险、工程险等市场化险种。

《征求意见稿》提出," 财险公司对非车险业务的规划应充分考虑自身发展基础和市场承载能力,不得盲目拼规模、抢份额,要加快由追求速度和规模向以价值和效益为中心转变,调整优化考核机制,降低保费规模、业务增速、市场份额的考核要求,提高合规经营、质量效益、消费者满意度的考核权重。"

多年来,全行业普遍存在拼抢市场、唯规模论等现象,在车险、人身险逐步推进 " 报行合一 " 后,非车险紧跟步调," 报行合一 " 执行的背后,是行业要向 " 以价值和效益为中心 " 转变的根本性转身。

针对具体 " 病灶 ",《征求意见稿》明确,财险公司应遵循合理、公平、充足原则厘定费率,合理设置附加费率,不得在费率结构中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不相符的高额费用水平。附加费率包括费用附加率、风险附加率和利润附加率。主险的精算报告和附加险的其它备案材料中应明确列示附加费率、平均手续费率和逐单手续费率上限。

财险公司需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不得通过拆分保险标的、拆分保额、更改被保险人性质、更改标的使用性质等形式变相降低保险费率。

管住 " 费率 ",正是 " 报行合一 " 的关键,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明确点出,禁止以各种手段变相降费,改变已备案的保险费率。同时,需要财险公司建立费率定期回溯和动态调整机制,当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偏差过大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必要时应先行停售相关产品。

针对销售渠道中的中介机构,亦明确,财险公司应履行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责任,不得委托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支付手续费,或者通过与保费收入挂钩的宣传费、技术支持费等形式变相支付手续费。

财险公司应严肃财会纪律,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财险公司应加强手续费核算管控,对于保险销售过程中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如实记入相关会计科目。财险公司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不得超过产品报备的手续费率上限。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不得虚列 " 会议费 "" 宣传费 "" 广告费 "" 咨询费 "" 服务费 "" 防预费 "" 租赁费 "" 职工绩效工资 "" 理赔费用 " 等方式套取费用,变相突破报备的手续费率上限。

" 文件从中介机构的资质、费用结构角度进行规范和明确,厘清财险公司责任,规范和防范渠道端的不合规行为 ",业内人士向记者分析道,通过中介渠道需挂业务、套取费用一直以来是监管部门的处罚重点,但在经营压力下,仍有不少机构违规而行。

此外,监管亦关注到非车险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客户支付困难问题,为管控应收保费风险,文件中明确,财险公司应在收取全额保费或首期保费后向客户出具保单和开具保费发票 ( 即 " 见费出单 " ) 。单笔保单保费超过一定金额且客户全额支付保费确有困难的,经财险公司同意可以分期缴费,分期缴费约定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最后,《征求意见稿》对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亦明晰了相关责任。

其中提及,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内财险机构违反 " 报行合一 " 行为进行查处。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查实财险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条款、费率的行为后,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财险机构采取责令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措施,依法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财险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辖内财险机构经营指标的监测分析,对于手续费率明显超出备案手续费率水平或综合费用率出现异常变动的财险机构,应及时采取监管约谈、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

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要推动辖区财险机构改进非车险承保理赔服务,提升监管实效,推动非车险业务向保障更加充分、定价更加合理、市场更加规范、服务更加优良方向发展,努力提升消费者获得感。财险公司不得因压降费用成本,而以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保险业协会要指导各地保险行业协会配合当地监管部门做好 " 报行合一 " 和 " 见费出单 ",提升非车险领域自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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