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的秦阿姨放弃两套房的继承权,只想实现 " 一个人住 " 的心愿,结果却跟同住的儿媳闹上了法庭。近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居住权纠纷,引发法律界对居住权设立规范问题的关注。

秦阿姨的儿子不幸去世后,留下了两套拆迁安置房,一套 70 平方米、一套 120 平方米。为妥善处理遗产,七十多岁的秦阿姨主动放弃两套房的全部继承权,条件只有一个:她要这两套房的终身居住权。
此后,秦阿姨一直与儿媳、孙女共同居住在其中面积更大的一套房内。但三代人因生活习惯等矛盾日益激烈。秦阿姨诉至法院,表示自愿放弃对大套房屋的居住权,要求排他地享有小套房屋的居住权。
庭审中,儿媳表示,房屋虽由老宅拆迁而来,但婚后她和丈夫也曾出钱出力翻修,且自己一直在照顾老人,不同意老人独占小套房屋。
据无锡市惠山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顾正阳介绍,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当初未办理居住权登记,但秦阿姨以放弃继承权为对价,双方已成立居住权设立合同,不能因未登记就否定其效力;同时,房屋源自秦阿姨的老宅,她对房屋形成有重要历史贡献,保障老人基本居住需求是合理回馈。
对此,北京市康达(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俊良解读:未登记不等于 " 什么都没有 ",但必须区分合同约束力与物权对抗力。《民法典》第 368 条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仅有书面协议未办理登记,居住权作为物权并未设立,不能对抗善意买受人、抵押权人或申请执行人。
他建议,居住权协议应写到 " 可执行的程度 ",明确具体房屋坐落、是否独占排他、是否允许他人同住、费用承担与维修义务、居住权消灭事由;同时将 " 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 " 写入协议并约定违约责任。以房养老不应以 " 家庭默契 " 替代法律安排,最好在放弃继承或赠与房屋的同一份文件中,将居住权具体内容与登记义务一并固定,使 " 放弃财产 " 与 " 取得可登记、可执行的居住权益 " 同步完成。
来源:都市现场
编辑: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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