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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房租、离休退休等9种情形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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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5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此次征求意见稿围绕拓宽使用范围、扩大缴存覆盖面、优化资金管理机制、提升便民服务效能等方面修订,旨在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更好满足缴存人不同阶段的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来源:人民网

编辑 / 初审:姜学峰

复审:王履臻

终审:徐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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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房租 建设部 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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